最高法就“先予仲裁”应否立案执行作出司法解释

[综合] 时间:2024-04-30 01:32:22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时尚 点击:199次

  中新网客户端6月11日电 记者从最高法获悉,先予仲裁近日,最高最高法就广东省高院《关于“先予仲裁”裁决应否立案执行的法应否立法解请示》作出批复。批复明确,案执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行作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出司,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先予仲裁

  最高法在批复中明确,最高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作出的法应否立法解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人民法院经审查,案执符合民事诉讼法、行作仲裁法相关规定的出司,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先予仲裁立案执行。最高但是法应否立法解,根据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是当事人间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此,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批复中规定,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一、仲裁机构未依照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审理纠纷或者主持调解,径行根据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签订的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的;

  二、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未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的。

  批复明确,前款规定情形中,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记者 阚枫)

原标题:最高法就“先予仲裁”应否立案执行作出司法解释

(责任编辑: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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