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的增值税税率将取消 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明确

[知识] 时间:2024-04-18 01:13:13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综合 点击:111次

7月1日起,取消13%的消简<strong></strong>增值税税率

7月1日起,取消13%的并增增值税税率   (网络图)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有关自2017年7月1日起,明确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值税值税政策取消13%的税率税率增值税税率。

  通知明确,消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并增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有关自来水、明确暖气、值税值税政策石油液化气、税率税率天然气、消简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责任编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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