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保诚山东分公司被罚 诱导保险代理人违背诚信义务

[休闲] 时间:2024-05-01 06:12:05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31次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0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今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罚决字〔2023〕81号),中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保诚以下简称《保险法》)、山东司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分公罚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对中信保诚人寿山东省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导保审理。险代检查发现公司暖宝保医疗保险C款(中信保诚人寿[2019]医疗保险026号)培训课件将该险种保险期间、理人续保规定简单描述成“与生命等长的违背百万医疗费用保障”,虚增了保险期间,诚信夸大了医疗保险责任。义务该培训课件用于分支机构内部产品培训,中信培训对象为公司内勤员工和代理人。保诚自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底,山东司被暖宝保医疗保险C款产品共计销售1357笔,分公罚诱涉及保费收入103.86万元。导保

  中信保诚人寿山东省分公司上述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违背诚信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2009年第1号令,2015年修订)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决定对中信保诚人寿山东省分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2009年第1号令,2015年修订)第五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2009年第1号令,2015年修订)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全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罚决字〔2023〕81号)

  鲁银保监罚决字〔2023〕81号

  当事人: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共青团路25号绿地中心53楼5301室

  主要负责人:丛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信保诚人寿山东省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检查发现公司暖宝保医疗保险C款(中信保诚人寿[2019]医疗保险026号)培训课件将该险种保险期间、续保规定简单描述成“与生命等长的百万医疗费用保障”,虚增了保险期间,夸大了医疗保险责任。该培训课件用于分支机构内部产品培训,培训对象为公司内勤员工和代理人。自2019年1月至2021年6月底,暖宝保医疗保险C款产品共计销售1357笔,涉及保费收入103.86万元。

  上述事实,有存在误导描述的培训课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保险产品条款和承保规则、相关人员谈话记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违背诚信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2009年第1号令,2015年修订)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信保诚人寿山东省分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5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济南市市中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6月12日

(责任编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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