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三审增加了哪些内容

[探索] 时间:2024-04-30 18:29:28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休闲 点击:164次
中评社北京6月18日电/据央视新闻报道,公职今天(18日),政务增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处分这是法草该法案第三次提请审议。三审稿增加了部分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案审违法行为,明确了政务处分生效时间。内容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二审稿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公职政务处分作了规定。有的政务增加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建议,处分对一些应予政务处分的法草违法行为进一步予以明确。据此,案审草案三审稿中增加了“篡改、内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公职,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政务增加,予以降级或者撤职”;“诬告陷害,处分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等违法情形。  同时,草案三审稿还明确了政务处分决定的生效日期,规定:“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间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增加主动纠正和澄清机制  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二审稿中复审、复核的部分内容,此次三审稿也进行了修改,增加了澄清制度和主动纠正机制。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二审稿中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公职人员遭受不实举报等情形,也应当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据此,草案三审稿中增加规定:“监察机关或者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在调查中发现公职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同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建立监察机关对确有错误的政务处分决定主动纠正机制。此次草案三审稿中进行了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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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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