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延养老资金投资管理细则出炉(附办法全文)

[娱乐] 时间:2024-05-03 05:29:00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时尚 点击:134次

  银保监会日前正式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税延对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在投资范围和比例、养老投资能力、资金投资管理、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管理

  据悉,细则依法设立、出炉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附办法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税延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养老基金公司等专业的资金投资管理机构,都可以成为税延养老保险资金的投资投资管理人。具体指标包括: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管理或者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具备3年以上受托投资经验且业绩良好稳定,细则主动管理的出炉非货币类资产管理总规模不低于1000亿元等等。

  与此同时,银保监会公示第二批经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名单,包括人民人寿、民生人寿、工银安盛人寿、东吴人寿。至此,全国将有16家保险公司获批经营个税递延型养老险。

  以下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税延养老保险”)的资金运用行为,保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应当遵循安全、审慎、长期、稳健原则,根据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坚持市场化和专业化运作,实现资金的长期保值增值。

  第三条 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大类资产配置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可以按照有关监管规定自行投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人,是指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第四条 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在投资范围和比例、投资能力、投资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业务条件

  第五条 保险公司开展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产负债匹配状况良好,资产配置机制健全有效,具备较强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和大类资产配置能力,从事资产负债管理和资产配置职能的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专门从事资产配置职能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投资经理和组合经理不少于2人;

(责任编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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