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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首提“居住权”

[焦点] 时间:2024-04-30 00:27:53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娱乐 点击:125次

  中国正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居住权养老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民法重点。不可否认的典首现状是,有些老人正面临独居生活或无法获得子女足够赡养的居住权困境。如何让老年人在晚年获得更好的民法生活保障呢?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石朕/

  【案例回顾】

  王大爷今年70岁,膝下无子女,典首老伴儿前些年已过世,居住权名下有一处房产,民法日常仅靠不足2000元的典首退休金独自生活。前段时间,居住权王大爷突发中风,民法幸亏邻居及时发现并送医院救治,典首才得以脱离危险。居住权现在,民法王大爷面临后期高额的典首康复治疗费用及专人的生活护理之需,他想将名下的房产卖掉用以缓解经济压力,但如此一来,又面临无房可住的窘境。那么,王大爷的困难该如何解决呢?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朴正哲律师:

  民法典首次提出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根据民法典第366条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求。民法典同时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那么将“居住权”纳入民法典,对我们的现实生活又有怎样的意义呢?

  首先,满足老年人以房养老的需求。民法典生效后,本文案例中王大爷就可以考虑将名下房产以相较于市场价值较低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同时通过与购买人签订居住权协议并登记的方式,取得该出售房产的居住权直至去世。这样,王大爷既可以获得用于晚年生活的资金,又可以保证稳定的居住状态。

  其次,保障离婚后生活困难一方住有所居的需求。现实当中,离婚有时可能会导致生活困难的一方无房可住。根据民法典第1090条的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据此,居住权制度可能会在保护离婚后生活困难一方住有所居的问题上发挥较大作用。

  再次,实现暂时无力购房的年轻群体稳定居住的需求。对于暂时无力购买房产的部分年轻群体,在居住权制度下,可以以相对较低的价格购买他人房产的居住权。如此,既可以满足居住需求,又无需付出较多的金额,还可实现居住的稳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社会发展。

  最后,解决同居老人的居住需求。受中国传统观念影响,很多老人倾向于身后将其遗产尤其是住房由子女继承,但同时也希望解决另一方在世配偶(尤其是再婚配偶)甚至是不存在婚姻关系的同居伴侣或长期照顾老人的保姆的居住问题。在居住权制度下,老人可以立遗嘱由子女继承住宅,但同时为配偶、同居伴侣或保姆设立终身的居住权。

(责任编辑: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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