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点蚊香惹“火”被刑拘!武汉一男子未灭蚊香过失引发火灾

[休闲] 时间:2024-05-01 19:39:26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焦点 点击:44次

原标题:小心!火点蚊香惹“火”被刑拘!小心香惹武汉一男子未灭蚊香过失引发火灾

(记者严运涛、点蚊通讯员汉消)天气日渐闷热,被刑蚊虫的拘武烦恼也随之而来,“蚊香”于是汉男火灾成为很多人的首选,殊不知,未灭蚊香方便实用的过失蚊香,如果使用不规范也有可能酿成火灾,火使用者可能会因此而被刑拘。小心香惹6月7日,点蚊武汉一男子就因为点蚊香惹“火”被刑拘!被刑

6月7日7时35分,拘武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道东湖高新国际健康城发生火灾。汉男火灾接警后,未灭蚊香武汉市消防救援支队立即调派灭火力量到场扑救,8时11分,火灾被成功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

江夏区消防大队第一时间对火灾事故展开调查,根据现场勘验和经多方取证后得知,认定此次起火原因:东湖高新国际健康城一企业员工沈某明,在该健康城旁一活动板房二楼房间内点蚊香(直立独杆式蚊香),当日一大早出门时未及时将蚊香熄灭,引燃周边的可燃物,导致活动板房发生火灾。有员工看见现场浓烟比较大,便拨打119进行求助。

面对事实证据,违法行为人沈某明对其引起这起火灾事故的过失行为供认不讳,服从处罚。防火监督员现场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单位负责人表示将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加大防火巡查,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升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鉴于沈某明的过失行为,江夏区消防大队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对沈某明给予行政拘留。

“过失引发火灾,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武汉消防救援支队江夏大队副大队长陈平乐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武汉消防提醒广大市民:夏季来临,蚊虫增多,大家习惯用蚊香驱赶蚊虫,来提高睡眠质量。蚊香点燃后,其中心温度可达700℃,而家里的大多物品着火点温度都比较低。使用蚊香时,应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可直接放置在桌子、凳子等木制家具或可燃物上。应当注意把点燃的蚊香等放在金属支架上,且不要靠近蚊帐、被单、衣服等可燃物品。

(责任编辑: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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