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对过问案件说情干预说“不”

[焦点] 时间:2024-04-29 17:38:55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31次

  “违反规定为被举报人、不被谈话人等转递涉案材料、各地通风报信……”“打探信访受理、纪检监察机关件说问题线索处置等工作环节信息……”日前,对过安徽出台《安徽省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情况报告登记备案规定》,问案明确上述等5类打听案情、情干过问案件、预说说情干预的不具体情形,并要求对发生这些情形的各地,应一律拒绝,纪检监察机关件说并报告和登记备案,对过对情节较重的问案,将依纪依法严肃查处。情干

  “我们着眼于对纪检监察干部的预说从严管理和监督,将这一规定作为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严格遵照执行,不体现了对纪检监察干部正确履职的刚性约束。”安徽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备案规定不仅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说“不”,而且明确提出,应当报告未报告或不如实报告,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负责执纪监督监察工作的室(组)负责人和相关领导授意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要严肃问责。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各级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后,监督范围扩大了、权限丰富了,社会关注度更高。这对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加强自我监督,把纪检监察权关进“制度笼子”。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例可以看出,少数纪检监察干部确实存在跑风漏气、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过问干预案件等问题,有的甚至以案谋私、执纪违纪、执法违法,造成了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七条明确,“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由此可见,无论党纪还是国法,都用明文约束执纪执法者,以铁律锤炼“打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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