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余额不得突破法定限额

[时尚] 时间:2024-05-02 17:04:40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知识 点击:36次

  中国小康网讯 综合报道 8月2日,地方财政部印发的政府专项债务《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指出,要严格执行法定限额管理,余额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余额不得突破专项债务限额。突破各地试点发行专项债券规模,法定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统筹安排,包括当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地方上年末专项债务余额低于限额的政府专项债务部分。

  据了解,余额这是突破首次明确地方债的限额管理,除了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法定还包括“上年末债务余额低于限额的限额部分”。

  数据显示,地方2016年末地方专项债务余额约5.53万亿元,政府专项债务而调整后2016年末专项债务限额约为6.47万亿元,余额这中间存在约9400亿元差额。

  此前,财政部联合其他部委推出了土地储备、收费公路两个专项债品种,这次中国版“市政收益债”实施方案则交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

  通知指出,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分类发行专项债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重点明确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概况、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分年度融资计划、年度拟发行专项债券规模和期限、发行计划安排等事项。分类发行专项债券建设的项目,应当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反映为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的现金流收入,且现金流收入应当能够完全覆盖专项债券还本付息的规模。

  与土地储备、收费公路专项债类似,目前市政收益债仍由省级政府代为发行。

  通知称,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相关专项债务的,依法由省级政府代为分类发行专项债券、转贷市县使用。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同一地区多个项目集合发行,具体由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责任编辑: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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