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追踪:试用期被辞退还扣工资?海口一女子投诉原雇主 已获赔付

[探索] 时间:2024-04-30 02:17:47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休闲 点击:133次

原标题:新闻追踪:试用期被辞退还扣工资?海口一女子投诉原雇主 已获赔付

海口的新闻王女士(王明明)此前向南国都市报966123热线报料,自称于2018年8月20日至9月29日在海南玉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螺公司”)工作,追踪且自称该公司未按照劳动法工作期间签署劳动合同,试用诉原要求讨回拖欠工资并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期被相关赔偿(南国都市报2018年10月15日有相关报道)。但玉螺公司相关人员事后又否认与王明明存在劳动关系,辞退并称王明明为第三方一家名叫“漫游谷”公司的还扣海口职工。这起看似简单的工资雇主劳动纠纷,先后经历劳动仲裁、女投法院判决一审二审和再诉等拉锯,已获持续两年多,赔付案情一波三折。新闻涉事职工王明明的追踪原雇主究竟是谁?劳动纠纷判决结果如何?记者进行了跟踪报道。

新海南客户端、试用诉原南海网、期被南国都市报记者 石祖波

劳动仲裁部门裁定:

王明明与玉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辞退认定玉螺公司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向媒体报料的王女士(本名王明明,曾用名王敏)2019年初向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龙华区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

经龙华区仲裁委审理查明:申请人王明明,在公司使用姓名昵称王敏,实为同一人。龙华区仲裁委裁定认为:关于劳动关系问题,王明明提交的证据显示,申请人王明明从事的工作内容为被申请人(玉螺公司,下同)业务的组成部分,接受被申请人管理,从事被申请人安排的劳动。

故该委确认申请人(王明明)与被申请人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9月29日存在劳动关系。

经龙华区仲裁委裁定:被申请人(玉螺公司)应向申请人(王明明)支付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9月2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932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000元,以及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9月29日期间拖欠工资2844元。

法院判决:

王明明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与玉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据此前接受记者采访的谭文事后反映,经龙华区仲裁委裁定后,王明明一度以“玉螺公司拒不执行龙华区仲裁委的仲裁结果、迟迟未付款”为由,申请了强制执行,导致玉螺公司相关资产一度被有关部门冻结,并在网络上出现负面评价。

玉螺公司对仲裁结果表示不服,向龙华区法院起诉,否认王明明为该公司职工,并拒绝赔偿,结果获得胜诉。

2019年9月2日,龙华区法院一审判决:玉螺公司与王明明之间自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9月29日不存在劳动关系,玉螺公司无需向王明明支付相关工资和赔偿等。

王明明不服龙华区法院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起诉。

2020年9月16日,海口中院判决中明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中院审理确认的证据显示,2018年1月25日,玉螺公司与漫游谷(海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漫游谷公司)签订《玉螺众创基地企业入驻协议》,玉螺公司为漫游谷公司提供办公场所、网络和展示、洽谈、会议等公用服务设施,以及包括协议或代理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一系列服务,玉螺公司则有权对其项目孵化过程进行管理、监督和考核,并监督漫游谷公司对各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

双方争议焦点在于玉螺公司与王明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但王明明后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因此,海口中院维持了一审原判,即判决认定王明明与玉螺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王明明再诉漫游谷公司终获胜诉:

漫游谷公司已赔偿其相关损失

王明明事后反映,她与玉螺公司之间劳动纠纷一案,因玉螺公司并未提供全部事实,而她保留的证据不足,尽管她事实上于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9月29日为玉螺公司提供过相关劳动,但并未获法院支持。玉螺公司提供相关证据,将其劳动关系推给漫游谷公司。

为了讨回相关劳动损失,王明明无奈之下,于2020年10月起诉漫游谷公司,最终获得胜诉。经秀英区法院判决,原告王明明起诉漫游谷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29日判决:确认原告王明明与被告漫游谷公司自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9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被告漫游谷公司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明明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931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元、工资2531元,上述三项合计10462元。

王明明介绍,漫游谷公司事后并未提起上诉,她已收到由被告漫游谷公司在判决生效后支付的10462元。(石祖波)

(责任编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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