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等六部门联合发文 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

[探索] 时间:2024-04-28 22:30:34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171次
经国务院同意,住建住房租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等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联合意见》,从加强从业管理、发文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规范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等7个方面,经营对从事转租经营的住建住房租赁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明确了监管措施。

具体来看,部等部门这七方面监管意见包括:一是联合加强从业管理;二是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三是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四是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五是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六是妥善化解住房租赁矛盾纠纷;七是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

意见提出,发文加强从业管理。规范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经营企业,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住建住房租赁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部等部门取得营业执照,联合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

为引导住房租赁企业回归住房租赁服务本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意见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1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并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

意见明确,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

意见还提到,要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住房租赁市场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金监测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积极引导住房租赁双方合理确定租金,稳定市场预期。发挥住房租赁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住房租赁企业在稳定市场租金水平方面的示范作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租金监测,密切关注区域租金异常上涨情况,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此外,《意见》就妥善化解住房租赁矛盾纠纷、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等也作了相关要求。(来源:综合新华网、网络等)

(责任编辑:知识)

    相关内容
    精彩推荐
    热门点击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