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犯罪查得少判得轻 公职人员党员行贿多被究

[综合] 时间:2024-05-04 21:47:26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147次

  党的行贿行贿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犯罪零容忍,少判坚持重遏制、强高压、得轻党员多被长震慑,公职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当前,行贿行贿相对于“打虎拍蝇”严查受贿犯罪,行贿者被追究刑事责任者要少得多,为何会出现明显的差异?受贿行贿一起查,如何查?记者近日进行了调查。

  行贿犯罪查得少、犯罪判得轻,少判公职人员和党员行贿更多被追究

  自2015年以来,云南昆明市双安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负责人王某利用建设“都市农庄”的得轻党员多被名义申请渣土调拨点,以此违规接纳渣土获利。为此,公职谢某和王某贿赂昆明市五华区涉及运输、倾倒渣土流程中具有审批、行贿行贿监管、犯罪处罚等管理权的少判相关部门领导,使违法倾倒渣土一路“绿灯”无人管理,造成了400多亩土地被非法占用,经济损失超过420万元。案发后,得轻党员多被五华区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对10名受贿的干部进行了严肃处理,同时行贿人谢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两年,目前检察院正在抗诉中。

  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公职2015—2016两年间全国法院公开的一审受贿案件裁判文书8100多件,而同期公布的全国一审行贿案件仅3200多件。

  这一结果在实地调查中得到印证。除了少数地区能够查到追究行贿者刑事责任的案例,想要找到追究行贿者实刑的案例并不容易,不少行贿者要么被免予刑事处罚,要么被判处缓刑。此外,受贿案件从纪委“两规”到法院宣判,案情和刑期对公众披露相对更为充分,而行贿案件不管是宣判还是公开,相对更少。西部一位刑辩律师告诉记者,据他了解该省因为行贿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刑期最长的仅8年。

  记者在昆明市和曲靖市两地采访发现,并非所有行贿行为都被轻处理。“在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公职人员和党员行贿都得到了查处。”曲靖市麒麟区纪委案管室主任杨家瑞说。

  实际上,不少贪腐案件,为了查处受贿者,纪委才调查行贿行为。由于纪法分开,纪委将受贿等案件移交给检察院后,是否严格追究行贿者刑责属于检察机关的职权。不过,杨家瑞坦言,在腐败频发、多发的工程建设领域,处理受贿的相对较多,处理行贿人员相对较少。

  行贿者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造成行贿犯罪成本低,难以从根源上消除贿赂犯罪

  很多基层检察官向记者反映,行贿者除了谋财,还有一大类属于买官。这类人多是公职人员,纪委一旦在办案中发现行贿行为,纪律处分在所难免。不过想要追究行贿者刑事责任,需要通过司法程序。

  杨家瑞告诉记者,工程建设领域受贿方多为手握一定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他们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公平正义、经济健康发展的影响更为深远,为争取行贿人员配合,会对其采取宽大处理措施。“在实际操作中,工程承建方在调查中大多数都能积极配合调查,且主动交代相关问题,符合从轻处理或不处理的条件。”

  云南省师宗县纪委书记雷龙应表示,由于行受贿犯罪属于对合犯,部分受贿行为收取的是现金,在调查取证上存在一定难度。为有效查办案件,纪检、反贪等部门在查处行贿犯罪时,除情节特别严重外,只要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一般对行贿者都会从轻甚至免予处罚。“长此以往,就会给行贿者一种行贿不是犯罪的假象,造成行贿犯罪成本降低,尝到甜头后行贿者会更加肆无忌惮,从而难以从根源上消除贿赂犯罪。”

  不过即便进入司法程序,也并不意味着行贿者个人将被严厉追究。师宗县检察院检察长唐俊鸿介绍,在此前案件查处过程中,由于不少行贿者是单位负责人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在追究其刑事责任过程中适用的罪名为单位行贿罪,起刑数额标准要远高于个人行贿罪。这是实践中出现受贿者被判刑,而行贿者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原因之一。

  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胡乐介绍,“不少受贿案件是由于行贿者揭发检举引发,在索贿案件中,受贿者主观恶性大,行贿者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有的还属于被迫行贿,也会出现行贿者被轻判的情况。”刘胡乐表示,“行贿受贿本来都应该受到法律制裁,只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公职人员受贿打击得更为严厉。”

  成立监察委将有助于纪委和检察院工作的衔接,提高对非党员行贿者的打击力度

  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必须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云南省罗平县纪委书记侯开苑表示,对行贿对象的处罚较轻甚至免追刑责,实际上变相鼓励了行贿行为。“部分行贿人肆无忌惮,想方设法把党员干部‘拖下水’,在我们查处过的案件中,就不乏党员干部‘被行贿’,最后受制于行贿人的情况。”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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