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轮奸未成年人获刑不到十年依据何在?

[百科] 时间:2024-05-04 07:42:48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娱乐 点击:11次

  马上评丨轮奸未成年人获刑不到十年,评论依据何在?

  “湖南道县轮奸未成年人仅获刑7-10年”的轮奸案件引发了网上热议。据湖南道县政法委员会官方微信公号披露,未成日前当地法院审结了一起轮奸案。年人年依

  案中被告人蒋某萱、获刑陈某林、据何杨某云、评论唐某平系战友关系,轮奸案发前唐某平认识未成年少女熊某,未成并加了微信。年人年依2018年7月30日晚23时,获刑趁被害人熊某醉酒意识不清醒状态,据何四被告人商量将被害人熊某带至宾馆开房,评论并与之发生性关系。轮奸之后,未成他们用出租车将熊某带入宾馆,在两三个小时内分别与熊某发生性关系。据了解,当时熊某还正值月经期。法院审理后,认定四名被告人犯强奸罪,“从重处罚”,判处四被告人七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对轮奸未成年人的罪犯做出的“从重处罚”,却是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以下,当地司法机关也该给出个明确的解释。

  关于强奸罪,我国《刑法》第236条明确规定:一般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包括:……(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本案中,在熊某醉酒丧失反抗能力的情况下,四名被告人将其带到宾馆,在两三个小时内、于同一封闭的地点分别与熊某发生性关系,侵害熊某的性自主权,其行为毫无疑问构成强奸罪,而且属于“二人以上轮奸”的重罪情形。

  对此,《刑法》的规定清清楚楚,那就是要升格法定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若认定为轮奸,却只适用普通强奸罪的法定刑,属于典型的认定事实清楚,却适用法律错误,必须予以纠正。

  另外,本案的判决还应该考虑本案的被害人熊某属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众所周知,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发育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容易受到侵犯,且危害后果比成年被害人更加严重,影响更为深远。本案被害人熊某在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轮奸对于其身心健康势必造成严重的影响,况且,被害人熊某当天还处于生理期,四被告人竟然置其身体健康于不顾,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这都属于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所以,本案应该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范围内进行刑罚裁量。否则,不足以体现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不足以抚慰被害人,更不足以惩戒轮奸未成年少女的犯罪人。

(责任编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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