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注册制实施!主体责任风险上升或激发董责险投保热

[热点] 时间:2024-04-29 14:18:04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综合 点击:94次

  董责险的全面功能不仅在于分散董事和高级职员的经营责任风险,同时还是注册制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力工具,可起到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施主升或作用,并形成有效的体责外部监督。

  4月10日,任风主板注册制首批10家企业正式上市,险上险投标志着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全面落地,董责这是保热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又一个重要里程碑。

  “全面注册制下的全面中国资本市场离不开有关保险制度的保驾护航。”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注册制实律师王民博士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施主升或随着注册制的体责全面实施、证券市场的任风不断完善及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持续提升,预计A股上市公司采购董责险将进一步普遍化,险上险投并将成为上市公司进行公司治理和风险控制的董责标准配备,市场空间巨大。

  王民还表示,除董责险外,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独立董事责任保险、退市保险、证券中介机构职业责任保险也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共同服务于中国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主体责任风险上升

  “注册制改革的本质是把选择权交给市场,强化市场约束和法制约束,提高投融资的便利性。”4月10日,中国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易会满在沪深交易所主板注册制首批企业上市仪式上表示。

  在他看来,与核准制相比,实行注册制不仅涉及审核主体的变化,更重要的变化是主要通过问询把好信息披露质量关,压实发行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并对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露头就打,实行行政、民事、刑事立体处罚,形成强有力的震慑。

  王民说,在全面施行上市注册制之后,可以预见拟上市主体在上市条件优化的情况下会比以往核准制下的上市难度相对下降,但发行人及其责任主体在招股说明书中以及上市后的信息披露的审核和监管将越来越严。随着行政执法活动的加强与司法实践的推动,信披义务人违反信披义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风险将越来越高。

  事实上,早在2020年3月,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就明确规定:“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则对信披义务人违反上述法定披露义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董责险投保需求激增

  上市或拟上市主体责任风险的上升,也直接激发了其对董责险的投保需求。

  董责险全称为董事、监事及高管责任保险(英文全称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简称“D&O保险”),是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及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职业责任保险,也是全球上市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董责险并非一项新险种,自2002年进入中国,至今已有20余年。但由于之前国内上市公司投保意识一直不高,董责险仍属小众险种。据安联全球企业与特殊风险公司(AGCS)介绍,董事高管责任险脱胎于美国法律,在美国的发展也最充分,投保率最高。受法律和诉讼环境影响,北美上市企业投保率居首;其次中国香港市场上市企业投保率接近100%;境外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的投保率较高,民营企业投保率较低;纯境内上市公司投保率较低,在15%左右,尚不足20%。

  在新证券法实施,以及瑞幸咖啡、康美药业等案件的多重催化剂作用下,董责险连续三年增长迅猛。《中国上市公司董责险市场报告(2023)》显示,2022年共有337家A股上市公司发布购买董责险的公告信息,投保公司数量同比上升36%。而2020年新增投保公司119家,2021年投保公司增至248家。另据最新统计数据,今年一季度,已有顺丰控股、浙商证券等近60家上市公司发布购买董责险的公告,赔偿限额合计超过50亿元,保费预算超过2400万元。

  明亚保险经纪总公司重客部负责人潘耀斌亲历了董责险高速发展的三年。他以明亚经手的董责险举例称,2020年,不到10家上市公司投保,到2021年超20家投保,到2022年已有超过30家公司投保。据他透露,今年以来,向明亚保险经纪询价的上市公司数量仍在明显增长,投保量增幅超40%。

  “董责险保单责任限额和平均保险费率也同步呈现出上升趋势。”潘耀斌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以前选择3000万元和5000万元保单责任限额的公司居多,现在主流责任限额分别为5000万元、8000万元和1亿元。平均保险费率(以公告中保费预算与保额为计算基础)也上升到5‰至1.5%的区间,费率中位数为7‰。其中,农林牧渔公司、被证监会问询过或责令警示过的公司、财报亏损的公司、银行证券公司、芯片制造在内的高新企业费率偏高。

  王民认为,随着全面注册制的施行,一方面A股上市公司主体将相对较快地增多,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面临的赔偿责任风险也显著上升,因此上市公司及董监高对于董责险的投保需求将会持续上升,并同时体现在投保公司数量与保险赔偿限额两个维度。

  越早规划越好

  在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孙宏涛看来,董事责任保险的功能不仅在于分散董事和高级职员的经营责任风险,同时还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力工具,可起到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作用,并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

  “由于董责险是一种相对较新的保险产品,许多公司董监高人员对其价值和重要性尚未充分认识,仍缺乏风险意识和产品需求。”潘耀斌建议,企业最好在风险尚未发生时购买董责险。如果企业已经发生被索赔事由或应知可能被索赔情况,则被保险人就不能通过董责险来获得对应的保障。

  如果企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重大风险问题,则保险公司下年续保核保时可能直接拒保或给出严格续保条件。因此,对于有董责险采购意愿的企业来说,越早规划越好。

  他还指出,董责险的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较为专业、复杂,建议上市公司在董责险采购及合同条款的研究过程中寻求专业人士(如律师、保险经纪人等)的帮助,以选择合适的董责险产品。

  王民补充称,除董责险外,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独立董事责任保险、退市保险、证券中介机构职业责任保险也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又称为证券发行责任保险或IPO保险,主要保障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个人、发行公司、控股股东和售股股东因其在招股说明书中的不实或误导性声明或信息及疏忽而遭受公开发行类索赔所导致的损失。

  独立董事需要做到真正的“独立”与“懂事”,离不开独立董事责任保险的保驾护航。独立董事责任保险仅为独立董事提供保障,并不承保其他董事与高管,有时也可以承保特定的董事群体,例如审计委员会成员。包括董事个人差异责任保险、超赔层董责险与基础层董责险。

  为了保护投资人的权益,退市保险可转移退市公司的前董监高的个人履职责任风险,将为常态化退市机制提供风险解决方案。作为资本市场的“看门人”,证券中介机构在勤勉尽责的基础上,则可通过购买证券中介机构职业责任保险转移因其过错导致的赔偿责任风险。

  “中国保险市场已经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但风险与机遇并存,我们需要在借鉴海外成熟资本市场的经验基础上,结合本土的法律制度与资本市场特点,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减量与风险转移功能,服务于中国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王民强调。

 

(责任编辑: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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