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满后如何续期?法学专家回应社会热点问题

[探索] 时间:2024-05-07 11:41:05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休闲 点击:151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满后如何续期?职场发生性骚扰单位要不要担责?传闻“未来独生子女无法继承父母房产”是住宅专真的吗?昨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吹风会,建设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用地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使用社学术委员会委员王利明,期满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孙宪忠介绍了民法典及其实施有关情况。后何吹风会上,续期三位专家就上述社会关心的法学问题作出了回应。

  产权续期还需配套规定

  “我的热点房子70年后怎么办?”这是许多业主的心头事。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满后如何续期的问题问题,孙宪忠表示,住宅专在我国,建设公民对房屋有所有权,用地但是使用社对土地只有使用权,于是期满就出现了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期限的磨合差别问题。2007年物权法制定时,此问题就曾经引发过讨论。最终,“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被写入了物权法第149条。

  孙宪忠坦言,公民在购买房屋时实际上已经负担了土地使用权的地价,但实践中存在交费期限不完全一致的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土地使用期限只有20年,有的是45年。所以,民法典359条在原来物权法149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一句话:“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这么多条文,有些问题还要进一步落实。”孙宪忠表示,下一步可能需要国务院、各地政府根据具体情形作更进一步的细致安排。“住房制度的安排涉及到大多数老百姓的重大利益,希望有关机构能够妥善处理这个问题。”

  王利明指出,民法典359条是个非常重要的条款,首先它确立了住宅建设用地到期之后自动续期的规则。即到期之后,不用再到政府办特别手续,就可以自动延长,真正强化了对老百姓房屋所有权的保护。

  至于产权期满后如何收费的问题,王利明表示,首先不能全免。因为有的用地期限是20年,有的是70年,所缴费用不一样,如果全免了对70年的不公平。但是也不能像缴纳土地出让金那样重新缴一遍,这样给老百姓增加的负担太重。

  “究竟什么样的方式更合理?如果当时缴了70年,现在是不是可以少缴或者不缴?这些问题都值得讨论,问题非常复杂,要留给特别法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去制定详细配套的规定。”王利明说。

(责任编辑: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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