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高空抛物造成损害

[焦点] 时间:2024-04-29 12:37:01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189次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

  8月22日,禁止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京举行,从建成损本次会议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进行了三审。筑物中抛掷物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完善自甘风险、品高自助行为等规定;明确缺陷产品召回后有关费用的空抛负担;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细化高空抛物坠物各方责任,物造保护公众“头顶上的禁止安全”。

  针对“高空抛物坠物”问题,从建成损三审稿新增了不少规定,筑物中抛掷物如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品高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空抛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物造

  发生高空抛物现象,禁止“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从建成损查清责任人”,筑物中抛掷物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

  高空抛物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近一段时间以来,“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频发,“头顶上的安全”引发社会关注。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草案二审稿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与二审稿相比,三审稿新增了以下规定: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有意见提出,为保护公众安全,建议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对于造成损害后果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调查,对责任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需要明确建筑物管理人、施工者、作业者的责任。

  从民法典编纂来看,关于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法律责任的关系,民法总则在第187条中已经作了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将编入民法典总则编中。

  因此,关于“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问题,在侵权责任编中可不必再作规定。

  规则限定

  “自甘风险”适用范围

  限定为文体活动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三审稿完善了“自甘风险”的相关规定。

  草案二审稿规定了“自甘风险”规则,自愿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安全保障责任的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不宜过宽,应限定为体育比赛等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同时,建议明确教育机构在组织这类活动时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草案三审稿将该规定修改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三审稿提到,如果活动组织者为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适用学校等教育机构在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时的相关责任规定。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草案二审稿明确的“自助行为”在三审稿中也有修改。

  二审稿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财物等合理措施,并在事后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有意见提出,规定“自助行为”规则,赋予自然人一定的自我保护权利是必要的,但为防止该规则被滥用,建议进一步严格限定适用条件。三审稿在上述“自助行为”规则适用条件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一个条件,即“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才可以实施自助行为。

  明确责任

  缺陷产品召回的必要费用

  由生产者销售者负担

  草案三审稿明确了缺陷产品召回后有关费用的负担。

  草案二审稿对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作出了规定,有意见提出,为更好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建议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被侵权人因相关产品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由生产者、销售者负担。

  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此外,草案二审稿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采取必要措施。因错误通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审稿将上述条款修改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服务类型的不同采取必要措施。

  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


(责任编辑: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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