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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救济更加充分有效

[热点] 时间:2024-01-23 14:56:28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80次

原标题:权利救济更加充分有效

民法典解读⑤

编者按 “无救济则无权利”这句法律谚语告诉我们,权利如果在权利受到侵犯后无法获得有效的救济法律救济,即使权利规定得再完备也只能是更加一纸空文。民法典对权利救济高度关注,充分在对侵权责任法修改完善的有效基础上,将侵权责任独立成编,权利形成了完备的救济侵权责任法律体系,这也是更加我国民法典的一大亮点。本期,充分国防大学政治学院军队司法工作系专家重点对侵权责任编中与官兵息息相关的有效部分法条进行解读。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权利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救济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更加,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充分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摘自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解读:现实生活中,有效参加文体活动受伤后,责任由谁承担的纠纷经常发生,导致相关机构不敢轻易组织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民法典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明确规定对于明知活动有风险而自愿参加的,当风险出现时,应当自己承担责任和损害后果。广大官兵在自愿参加马拉松、攀岩等体育活动时,应当认识到此类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受到伤害也应由自己承担后果。当然,在活动中有故意伤害他人等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摘自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解读: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请求国家有关机关予以救助。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如果不及时采取自救措施,可能会使权利保护变得更加困难。民法典新增了“自助行为”制度,赋予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采取临时措施进行自我保护的权利,是对国家保护的有益补充。比如,官兵在遭遇交通事故侵害时,为防止对方逃离现场,有权临时扣留对方的钥匙、车辆等,然后立即报警等待处理。值得注意的是,采取的措施一定要适当,如果因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摘自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解读:随着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利用网络实施侵权的行为越来越多,广大官兵也难免遇到网络侵权,比如照片等私密信息被上传网络、被他人在网上造谣诽谤等。民法典细化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赋予被侵权人直接通知网络平台制止侵权的权利,包括对侵权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以及时制止和避免侵权范围扩大,更好保护权利人利益。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权利人因为错误通知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摘自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解读:现实生活中,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载他人,遭遇交通事故却被搭乘人追究赔偿责任的案件屡见不鲜。民法典增设了“好意同乘”条款,明确了好意同乘减责规则,为做好事的人减轻责任,有利于鼓励助人为乐,营造良好社会风气。需要广大官兵注意的是,好意同乘减责只适用于驾驶人没有重大过错情形,如有酒驾、闯红灯等情形的,不能减责。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摘自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解读:近年来,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民法典回应民众呼声,明确规定高空抛物是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对难以确定抛物人的,该楼业主都有可能被追责,为受害人提供“兜底”保障。同时,民法典对物业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也进行了明确,力求全方位守护民众“头顶上的安全”。(■彭 刚)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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