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要求支付机构重大资本运作需提前报告

[热点] 时间:2024-04-29 20:47:41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31次
中评社北京8月10日电/据界面新闻报道,央行8月7日晚间,求支央行在官方网站公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管理办法》),付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构重  央行指出,大资目前,本运报告支付机构仍然存在报告意识不强、作需内容把握不准、提前程序不规范,央行重大事项不报、求支漏报、付机迟报、构重错报、大资乱报的本运报告现象较多。此外,作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重大事项报告属地管理责任、信息共享机制也尚待明确,不利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发挥监管合力,也容易造成支付机构重复、多头报送。  为进一步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行为,提高支付市场风险甄别、防范和化解能力,维护支付市场稳定,人民银行有必要制定《管理办法》,完善、统一重大事项报告要求,规范重大事项报告程序,明确人民银行属地监管责任,减轻支付机构负担,推动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开展。  央行起草的《管理办法》的重点内容包括:一是适用范围,《管理办法》适用于支付机构报告重大事项,将重大事项报告分为事前报告和事后报告两类,并明确重大事项不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和常规报送的统计数据等信息。二是报告要求,《管理办法》明确了支付机构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报告重大事项的要求。三是属地监管责任,《管理办法》明确了支付机构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为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监管责任人,非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属地原则承担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央行在《管理办法》中认定,支付机构需要在事前报告的重大事项的范围包括:  (一)支付机构拟首次公开发行或者增发股票的、支付机构主要出资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二)提供支付创新产品或者服务、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跨境支付业务、与其他机构开展重大业务合作的;(三)支付机构拟在境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控股附属机构开展支付业务的;(四)支付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出资人拟抵押、质押、托管或者变相抵押、质押支付机构股权或者超过净资产10%的重要资产的;(五)累计对外提供的有效担保超过净资产30%的;(六)对外投资超过净资产5%的;(七)支付业务设施发生重大调整,可能对支付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包括但不限于变更系统应用架构或者重要版本、迁移生产中心机房或者灾备机房等;(八)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外部重点合作机构,可能影响支付机构商誉的;(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责任编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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