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造成5人死亡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情况公布

[时尚] 时间:2024-05-02 18:39:47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娱乐 点击:172次

原标题:南宁造成5人死亡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情况公布

广西公安厅交警总队29日公布南宁市一起造成5人死亡的南宁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情况,调查显示,造成事故责任车辆所属企业广西南宁进驰贸易有限公司在车辆驾驶人员的人死配置上存在一个驾驶员连续上班21小时,驾驶员的亡交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通事极易产生疲劳等不合理情形,故深暴露出企业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上存在不到位情形。度调

今年5月15日,查情在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钦崇高速公路吴上连线(县道XB16线,南宁以下称“XB16线”)18KM+450M处与国道G359线交叉路口,造成一辆桂AW8721号重型自卸货车与一辆桂FEC229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人死造成桂FEC229号小型普通客车上驾乘人员3人当场死亡,亡交2人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通事以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故深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度调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迅速成立了“5.15”事故深度调查组,对事故背后的存在的管理漏洞、薄弱环节、原因等展开深度调查。经查,桂FEC229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方恩清驾驶车辆通过路口,未让有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其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一)项“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之规定,其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较大,过错严重,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桂AW8721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陆建民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其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之规定;另其所驾车辆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之规定,其交通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也起一定的作用,应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外,在该起事故中,大货车经过路口时存在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且其所属企业广西南宁进驰贸易有限公司在车辆驾驶人员的配置上存在一个驾驶员连续上班21小时,驾驶员的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极易产生疲劳等不合理情形,暴露出企业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上存在不到位情形;而该起事故的事发路口,深度调查组在实地勘察时发现,其存在道路交叉口标志标线欠清晰、标志标线设置欠合理,路口绿化植物遮挡视线情形。当前,深度调查组已将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以及道路存在的问题转给南宁市人民政府调查组进一步开展深入调查。

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来的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下一步,辖区交警部门将联合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公路上超速行驶、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充分运用大数据全面分析交通事故规律特点,切实提高现场执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同时,推动交通运输部门进一步督促辖区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改进管理模式,根据运输实际,合理安排运输人员、每次的货物运输量,强化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陈海峰)

(责任编辑:热点)

    相关内容
    精彩推荐
    热门点击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