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你该知道这些

[娱乐] 时间:2024-05-06 21:27:53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时尚 点击:89次

原标题:关于《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你该知道这些

新海南客户端、关于管理该知南海网、海南南国都市报 记者 王燕珍

6月3日17时,省电海南省召开新闻发布会,动自道发布《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行车据悉,条例广受关注的关于管理该知《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6月1日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当天,省电海南省公安厅、动自道省人大法制委、行车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条例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管理该知省市场监管局、海南海口市相关负责人等部门领导对《条例》进行主要解读,省电并答记者问。

严把生产销售“源头关”

《条例》明确,生产用于国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在本省生产、销售、维修和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以及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等配件产品,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同时,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省销售;

第三,明确了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确保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和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履行违规销售的退换货义务;

第四,是明令禁止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以及相关经营行为。

登记管理和免费上牌从2022年1月1日启动

为加强溯源管理,《条例》明确了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接受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教育,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电动自行车登记包括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以及注销登记,实现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规范管理,明确了登记不收取费用。

《条例》正式施行之日即2022年1月1日起,全省同步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

“全方位”严管安全 明确了禁止停放和禁止充电区域

在通行安全方面,《条例》鼓励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明确通行规则和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载物的相关要求,还对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禁止性行为作了相关规定;

在环境安全方面,规定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应当符合安全标准和要求,强调了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管理要求,规定废弃电动自行车要交由回收处理服务单位处置或者投放至废物场所,不得随意丢弃;

在消防安全方面,明确了禁止停放和禁止充电区域,明确相关单位部门的监管责任,鼓励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

在特定行业安全管理方面,明确了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其对本单位所属的驾驶人以及用于本单位业务经营的电动自行车加强管理,同时明确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的主体责任。

推进便民服务加强配套建设 鼓励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增设便民登记服务站点,简化办理流程,为群众办理电动自行车相关业务提供便利,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实行电子化管理,并鼓励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提供优惠;

第二,明确政府应当优化道路资源配置,提升道路通行能力,制定并实施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规划;

第三,明确有关单位、部门、企业等应当组织落实电动自行车道路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设备的建设工作,并加强日常管理,规定了政府应积极推动建设敞开式地面车棚等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换电设施。

不符合强制性国标的电动车 实施不超过5年过渡期管理

针对当前有大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现状,考虑到管理衔接的问题,《条例》规定了对本条例实施前已经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实施过渡期临时号牌管理,过渡期最长不超过五年,并明确各市县人民政府可在最长过渡期内自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权益的同时确保平缓过渡逐步淘汰“非标”电动两轮车。

热点问题解读

1、《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哪些方面作出了规定,管理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本省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停放、充换电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绿色发展、协同共治、高效便民的原则。

2、《条例》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同共治机制,完善保障措施,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教育、停放、充电等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配件产品的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商务和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3、《条例》还规定了哪些行业和单位的管理职责?

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引导、协调和监督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回收等经营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教育,将其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教育。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文明出行公益宣传,普及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宣传教育。

4、《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活动作出了哪些规定?

生产用于国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和进口的电动自行车,其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防火阻燃性能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禁止在本省销售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发票,承诺其销售车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告知电动自行车安全驾驶知识和注意事项。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的,应当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相关信息。在本省生产、销售、维修和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以及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等配件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5、《条例》对涉及电动自行车的非法拼装、改装、加装作出了哪些规定?

禁止实施下列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一)改变或者拆除电动自行车动力装置或者限速装置的;

(二)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将无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三)非法改装、拆解电动机、充电器、蓄电池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零部件的;

(四)加装遮阳伞、遮雨伞、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装置的;

(五)改装、加装高强度照明装置、反光装置、高分贝喇叭、音响等影响通行安全设备的;

(六)改变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禁止销售和驾驶前款规定的电动自行车。

6、《条例》电动自行车登记有哪些规定?

电动自行车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登记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以及注销登记。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采取在乡镇、街道设立便民登记服务站点,简化办理流程,开展网上办理等方式,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查询等提供便利,明确了登记不收取费用。

7、《条例》出台后什么时间电动自行车可以登记上牌?

《条例》正式施行之日即2022年1月1日起全省同步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

8、《条例》对于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

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制。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实行电子化管理。

禁止买卖、伪造和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

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

禁止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9、《条例》对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电动自行车的制动、喇叭、夜间照明和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违反本条例改装、拼装、加装,超过合理期限未登记上牌的以及过渡期届满的,均不得上道路行驶。

10、《条例》对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载物是如何规定的?

电动自行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成年人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二)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三)电动自行车乘坐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

在电动自行车上装载物品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即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并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发生物品散落、飘洒等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

11、《条例》对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是如何规定的?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规范佩戴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安全头盔并系扣牢固。

12、《条例》对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还做出了哪些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掌握车辆性能和驾驶技术,遵守下列交通安全通行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并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或疾病;

(二)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规范佩戴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安全头盔并系扣牢固;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靠机动车道右侧行驶;

(四)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行驶时速;

(五)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六)遇红灯时,在车行道停止线或者待驶(转)区内依次等候;

(七)转弯前注意观察、减速慢行,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八)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

(九)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的,应当避让;

(十)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雾、霾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减速慢行;

(十一)法律、法规关于非机动车道路通行的其他规定。

13、《条例》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是如何管理的?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应当悬挂过渡期临时号牌,按照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过渡期限届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14、《条例》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一)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

(二)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专用通道;

(三)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

(四)铁路道口;

(五)其他公共场所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

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载有人员的电梯。

禁止下列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为:

(一)在禁止停放区域充电;

(二)在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充电;

(三)在没有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充电;

(四)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充电;

(五)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充电;

(六)使用老化、破损的蓄电池、充电器、插座充电;

(七)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15、《条例》对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快递、物流、外卖等特定领域的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一)将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纳入内部安全生产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

(二)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管理台账,并在与驾驶人签订的配送协议中明示驾驶人的交通安全义务及违约责任,组织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核;

(三)做好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定期开展电动自行车维护、保养等安全检查;

(四)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五)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并督促驾驶人上道路行驶时佩戴好安全头盔;

(六)不得安排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等存在安全隐患的人员驾驶电动自行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管理人员,按照要求设置电子围栏,随车提供安全头盔,加强车辆检测、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并将车辆投放和租用等信息按照规定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王燕珍)

(责任编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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