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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

[娱乐] 时间:2024-05-07 11:36:22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娱乐 点击:80次
中评社北京1月4日电/据人民网报道,部门近日,发布法国家税务总局、机动工业和信息化部、票使公安部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用办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部门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发布法 《办法》适用于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机动情形。  以下为《办法》原文: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发票管理和服务,票使规范机动车发票使用行为,用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发布法制定本办法。机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发票是票使指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销售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用办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自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机动车”字样。  机动车发票均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在线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可以离线开具机动车发票。  第三条 开通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方分为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三种类型。  机动车生产企业包括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及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是指经机动车生产企业授权,且同时具备整车销售、零配件销售、售后维修服务等经营业务的机动车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是指除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和个人。  对于已开通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划分类型。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机动车发票实行分类分级规范管理,提升办税效率,加强后续服务和监管。 (一)对使用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方,需要调整机动车发票用量的,可以按需要即时办理。对于同时存在其他经营业务申领发票的,仍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的税收风险程度较高的纳税人,严格控制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结合销售方取得机动车的相关凭据判断其经营规模,并动态调整机动车发票领用数量。  取得机动车的相关凭据包括: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三)货物进口证明书; (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五)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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