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16岁陪酒女跳江身亡,酒店被判担责15%赔偿17万

[焦点] 时间:2024-04-30 00:14:47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76次
2021年3月,惠州16岁女孩刁某在广东惠州市博罗县东江大桥跳江身亡。岁陪身亡坠江前,酒女酒店刁某曾在博罗县金宇大酒店KTV陪酒。跳江事发一个月后,被判此事经媒体曝光后引起外界广泛关注。担责随后,赔偿博罗县金宇大酒店遭连夜查封,惠州警方对酒店让未成年女孩陪酒一事展开调查,岁陪身亡并刑拘多人。酒女酒店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了解到,跳江事后,被判包括金宇大酒店老板、担责员工在内的赔偿多人被提起公诉。目前,惠州此案的刑事审理情况未对外披露。

刁某的父母起诉博罗县金宇大酒店以及酒店老板、员工等13人,提出民事索赔30余万元。2023年7月,博罗县法院对这起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博罗县金宇大酒店组织未成年人刁某从事销售酒水及陪侍服务,违反了法律规定,且刁某在陪酒后轻生,博罗县金宇大酒店未尽到管理及审慎注意义务,与刁某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刁某自杀主要是因为其个人原因导致,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遂判处博罗县金宇大酒店承担15%合计175952.25元的赔偿责任。

利用未成年女孩陪酒,多人被追究刑责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21年3月15日晚,16岁女孩刁某在博罗县东江大桥跳江身亡。事发后,其家属报警,但案件一直无进展。

事发一个月后,有媒体曝出,女孩坠江前曾在酒店KTV陪酒并遭客人灌酒,此事迅速引起外界广泛关注。2021年4月29日晚,博罗县公安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博罗公安”通报称,经初步调查,死者刁某在3月15日晚与其男友彭某因感情纠纷发生争吵,随后自己乘摩托车前往博罗东江大桥,并向好友发微信语音称想要轻生,在好友到达现场进行劝阻时刁某从桥上跳下。

多位刁某的朋友当时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坠江前,刁某曾在金宇大酒店KTV陪酒并遭客人灌酒。事发前,金宇大酒店KTV曾利用多位“妈咪”请众多年轻女孩提供陪酒服务,其中仅未成年女孩就有10多位,年龄最小才14岁。

2021年4月30日,金宇大酒店KTV暂停营业。当晚,博罗警方连夜查封了正在营业中的金宇大酒店。

澎湃新闻注意到,虽备受外界质疑,金宇大酒店一直未对外发声,未对该事件作出回应,其负责人也未现身。

案发后,澎湃新闻从接近案情的消息人士处获悉,对于上述事件,当地警方刑事立案,对金宇大酒店疑让未成年女孩陪酒一事展开调查,并查封金宇大酒店,刑拘多人。

酒店被判承担15%的民事赔偿责任

事后,包括金宇大酒店老板、员工在内的多人被提起公诉。目前,此案的刑事审理情况未对外披露。

在办案单位的建议下,刁某的父母提起民事诉讼,被告共有14个,即博罗县金宇大酒店以及酒店老板、员工等13人。

2023年7月,博罗县法院对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书载明,据惠州市公安局此前作出的《起诉意见书》,被告郑某桐、郑某娟夫妇是博罗县金宇大酒店的实际控制人,招聘被告张某纲、韦某锋、王某莲、刘某、张某华、高某、陈某平、朱某帆、张某、李某娟(在逃)、马某梅、郑某忠以及郑某威等人作为管理人员,组织刁某等十余名未成年人进行盈利性陪侍,组织农某霜(未成年人)、韦某梅(未成年人)、徐某婷(未成年人)等三十余人进行卖淫。

博罗县金宇大酒店从2012年1月至2021年4月29日被查处期间一直存在组织女性陪侍卖淫行为。被告郑某桐、郑某娟、张某纲、韦某锋等人从2017年至今共组织不少于刁某等17名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组织不少于26名卖浮女实施卖淫。组织陪侍卖淫时间自2012年1月至2021年4月,时间持续特别长,卖淫女众多,非法获利特别巨大,因陪侍、卖淫行为高回报的特征,大量涉世未深的无知少女(包括未成年人),为追求高物质回报涉足陪侍卖淫行业,成为陪侍、卖淫女,致使这些陪侍、卖淫女前途葬送,严重败坏了当地社会风气。2021年3月15日晚,未成年人刁某在金宇大酒店陪侍客人超量喝酒后,因与其男朋友彭某发生感情纠纷,在博罗县东江大桥跳桥死亡,此事件造成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

刁某的父母表示,案发后,涉案的被告未给予被害人家属一个交代,给受害人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没有赔偿,也没有道歉,请求法院判令郑某桐等13名被告人以及博罗县金宇大酒店共同赔偿他们的经济损失,以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为1076951元为标准,按30%即323085.3元计算被告应当赔偿的经济损失。

澎湃新闻注意到,博罗县法院委托河源市看守所向被告郑某桐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等诉讼文书,郑某桐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博罗县法院委托惠州市看守所向被告韦某锋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等诉讼文书,韦某锋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博罗县法院向郑某娟、郑某忠、郑某威、博罗县金宇大酒店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等诉讼文书,此三人及博罗县金宇大酒店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

博罗县法院委托惠州市看守所调查时,被告高某、张某华、张某纲、王某莲、刘某、陈治平、朱某帆、张某经等8人均称,他们只是酒店的员工,不应对刁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中多人认为,犯罪行为由酒店老板郑某桐组织,刁某的父母应找酒店以及老板郑某桐索赔。

博罗县法院一审认为,公民的生命、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本案中,博罗县金宇大酒店组织未成年人刁某从事销售酒水及陪侍服务,违反了法律规定,且刁某在陪酒后轻生,博罗县金宇大酒店未尽到管理及审慎注意义务。与刁某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刁某自杀主要是因为其个人原因导致,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博罗县金宇大酒店承担15%的赔偿责任。

博罗县法院表示,关于被告郑某桐、郑某娟等人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问题,原告主张称郑某桐、郑某娟是酒店的实际控制人,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而其余被告仅是作为博罗县金宇大酒店的工作人员,其管理行为亦是履行职务行为,与刁某的死亡并没有必然的直接因果关系,故原告诉请该13名被告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博罗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关于刁某死亡后造成原告损失,认定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1173015元,由博罗县金宇大酒店承担15%计175952.25元。

澎湃新闻注意到,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博罗金宇大酒店系小微企业,成立于2013年5月,系吕某烽100%持股。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博罗县金宇大酒店已多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吕某烽也多次被限制高消费。郑某桐、郑某娟二人持股多家公司,对惠州金宇实业有限公司100%持股。2023年4月,因未偿还银行借款,郑某桐、郑某娟先后两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被限制高消费。

(责任编辑: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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