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案说法|上午买保险下午出事故 保险合同“次日零时生效”?

[热点] 时间:2024-04-29 06:18:02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焦点 点击:182次

原标题:探案说法|上午买保险下午出事故 保险合同“次日零时生效”?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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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的保险意识也不断加强,很多人都会为自己的爱车购买各类保险,你是否注意过保险合同中的“次日零时生效”条款呢,这样的条款会让我们的爱车有一段时间处在没有保障的状态,那这样的条款是否有效呢?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 王天宇

案例:交强险保险合同中“次日零时生效”条款无效

日前,山东泰安中院对外公布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显示:2015年7月18日上午,王某为其轿车投保交强险,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为自次日零时起一年。当天下午,王某驾驶车辆撞倒行人田某,造成田某受伤,双方协商未果,田某将王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交强险保险合同应自成立时生效,王某在签订保险合同并缴纳保险费用后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和社会公益性,目的在于及时补偿受害人损失。交强险保险合同中“次日零时生效”条款实质上形成了对保险公司一定责任的免除,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排除了投保人在交纳保险费到保险单约定的起保时间段内可能获得期待利益的权利,故该免责条款无效,二审维持原判。

车主:希望保险合同即时生效

事实上,类似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有发生,车主和保险公司也会因此类纠纷诉至法院。12月8日,新海南客户端记者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有的法院对于保险合同中“次日零时生效”的条款不予支持,法院认为,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对“保险自消费者购车次日零时生效”的格式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

不过,有的法院则认为,保单对保险期间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既可以成立时生效,也可以约定生效时间,从而支持这一条款。

针对该话题,12月8日,记者对海口部分保险公司进行了走访,有保险业务员表示,对于车主投保的交强险可以做到及时生效,但商业险则只能是“次日零时生效”。对于“次日零时生效”条款,业务员进一步解释称,客户在购买保险时,一般都会和客户说明爱车的投保日期。

不过,有车主则表示,在购买车险时,并没有在意“次日零时生效”条款。但车主们认为,只要交钱了保险合同就应该即时生效,否则断档期内出事故,车主们则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律师解读:

A:保险责任“次日零时生效”的约定是否属于格式条款?

那么,类似的保险责任“次日零时生效”的约定是否属于格式条款?记者采访了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方舟,他表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格式条款的定义为: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关于保险合同中“次日零时生效”的约定,张方舟认为其并不必然被认定为格式条款,因为关于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时间的约定,并非重复使用,具有可协商性,同时,保险期间的开始时间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投保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对此应有足够的注意,所以该约定可能不被作为格式条款对待。但在实务中也有将该约定认定为格式条款的情况,应当根据所购保险性质及合同具体约定进行综合判断。

张方舟称,在不认为该约定为格式条款的情况下,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可知在保险合同进行附期限约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此类附期限的约定条款应当被认为有效。

如认为该约定为格式条款的,则其应具有《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四百九十七条所规定的三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可以认为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或无效,三种情形分别为: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不过,张方舟表示,不论该约定是否为格式条款,如该约定违反了《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五百零六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均应当被认为无效。

B:“次日零时生效”的约定是否意味着保险合同未生效?

“‘次日零时生效’的约定属于对合同进行附期限生效的约定。”张方舟称,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在认定“次日零时生效”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或因为其他原因造成该约定失效、被排除的情况下,则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如认定“次日零时生效”的约定不属于格式条款且未违反其他关于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该“次日零时生效”的约定有效,合同生效起止时间应以合同双方约定为准。

C:交强险中“次日零时生效”的约定是否有效?

张方舟表示,“交强险”属于比较特殊的保险种类,是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险种,是国家为了保障交强险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而进行的规定,从立法目的上分析,交强险具有强制性、连续性、保障性的特征,而“次日零点生效”的约定显然会造成保险的“空白期”,是与立法目的相悖的约定。

“虽然没有法律法规对购买交强险必然即时生效进行明确的强制规定,但‘次日零时生效’的约定显然存在减轻保险公司责任、加重投保人责任、排除投保人主要权利的情形。”张方舟称,在实务中,司法机关为遵循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交强险相对人的权益的立法目的,多倾向于认为交强险投保中“次日零时生效”的约定条款属于无效约定。

D:生活中遇到此类纠纷该怎么做?

现实生活中,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经常遇到一些“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等,但这并未引起人们足够注意。现实生活中遇到此类问题该怎么做?

对此,张方舟称,法律规定,如果是格式条款,需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让对方注意。因此,一般提供合同方都会采取一定的方式将格式条款与正文其他部分区分开来,包括:加粗、加下划线、调大字号、变换字体等。在签订合同时,发现有与合同其他部分不同的表示,需要仔细查看;看到约定不明或自己无法接受的格式条款,要立即和对方提出,要求对方进行详细说明或者删除,可要求对方以视频或书面方式对约定不明的合同约定进行明确说明;不要相信对方“走形式”等说辞,签订合同时要以合同具体约定为判断依据。

此外,张方舟还提醒,发现签订的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或其他显失公平的约定危害自身利益的,应第一时间与经营者协商,提出变更合同约定或解除合同,并向相关部门、消协等反映情况,请求帮助并留存相关证据,协商、举报不成的应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王天宇)

(责任编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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