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去竞争对手公司被“老东家”起诉

[时尚] 时间:2024-05-04 05:35:51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休闲 点击:134次

  工作期间与公司签了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老东家离职后却去了与“老东家”竞争对手的跳槽公司。近日,去竞起诉宁波杭州湾新区一员工跳槽被“老东家”起诉要求赔偿。争对

  2013年1月,手公司被黄某入职杭州湾新区某公司,老东家担任总经理助理。跳槽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去竞起诉2014年9月,双方签订《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一份,争对约定黄某在职期间及离职后的手公司被2年,负有竞业限制义务。老东家该协议对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跳槽具体金额及计算方式进行了约定,同时规定了黄某若违约,去竞起诉需支付劳动合同解除前最后一年的争对年收入的1倍作为违约金。

  2017年12月,手公司被黄某从公司离职。据计算,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年,黄某的工资性总收入为42万余元。自2018年1月起,该公司按照之前所签协议的相关约定,每月向黄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1.4万余元。

  然而,就在“老东家”陆续向黄某支付了22个月计近30万元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后,却突然发现黄某从自家公司离职后不久,便去了一家跟自己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对手公司上班。“老东家”认为,黄某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遂诉至慈溪市人民法院。

  庭审时,黄某辩称,他离职后不久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同年3月,他被这家公司派遣至“老东家”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他离职后去的这家公司与“老东家”并没有竞争关系,故自己并未违约。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老东家”与黄某签订的《员工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协议,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按约向黄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黄某未遵守协议规定,在与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任职,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返还违约期限内竞业限制补偿金及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为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黄某返还“老东家”此前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8万余元,并向“老东家”支付违约金42万余元。

  黄某对一审判决不服,随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得当,最终予以维持。

(责任编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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