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修订职业教育条例 支持企业人员职校教师双向流动

[时尚] 时间:2024-04-27 06:21:12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焦点 点击:134次

       谈及职业教育,山东双山东有一定的修订“话语权”:全国首个部省共建的国家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首批部省共建省域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新模式试点省份、职业支持职校两次入选国务院督查激励的教育教师全国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省份……

       “但是,与建设现代化强省的条例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对职业教育的企业需求和期盼相比,山东省职业教育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流动亟须从立法的山东双角度,进一步强化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修订鲜明导向,推动建设教育强省、职业支持职校人力资源强省和技能型社会。教育教师”11月28日上午,条例山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企业省教育厅副厅长孙晓筠就《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修订草案)》作说明。流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山东双

       孙晓筠介绍,去年5月,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正式施行,为山东省地方立法提供了重要遵循。“与职业教育法和现行条例相比,条例修订草案的结构和内容都有重大调整和较大创新,主要内容为我省首创成果。”孙晓筠介绍。

       条例修订草案共6章51条,重点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构建多元办学格局、引导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支持职业教育面向人人、强化职业高质量发展的支持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应当至少设置一所中等职业学校。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可以与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合作实施专科层次的职业教育。在教育教学方面,鼓励支持企业人员和职业学校教师双向流动、相互兼职,并可以按照规定获取报酬;接纳学生实习的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押金、报酬提成、培训费、管理费等任何形式的实习费用;学生参加岗位实习的,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当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单位应当给予学生适当的劳动报酬。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者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收入的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

(责任编辑:热点)

    相关内容
    精彩推荐
    热门点击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