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被猥亵,法律不苛责护女心切的老父亲

[探索] 时间:2024-04-29 09:50:06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时尚 点击:120次
据检察日报报道,女儿2021年5月9日,被猥李某得知15岁的亵法心切女儿小贝在某职业技术学院被该学院副院长谢某某猥亵之后,到学校对谢某某实施殴打,苛责将其鼻梁打骨折,护女致其头面部软组织挫裂。父亲之后谢某某的女儿损伤程度被鉴定为轻伤二级。

但是被猥,在接受了公安机关的亵法心切移送起诉之后,长沙望城区检察院却对案件做出不起诉的苛责决定。检察机关认为,护女“李某打伤谢某某的父亲行为虽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系向学校主张其女儿合法权益的女儿过程中,出于激愤实施的被猥伤害行为。因李某系初犯、亵法心切偶犯,其行为事出有因、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依法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检察机关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仅如此,检察院还坚决追究谢某某的强制猥亵罪,最终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让真正的凶手落入法网。此外,谢某某还向小贝赔偿了精神损失费6万元,该职业技术学院也对谢某某作出辞退处理。

“正道的光照在大地上!”有的网友在跟评里忍不住哼唱起了这一句歌。长沙望城区检察院没有机械办案,陷入法条的积木游戏,而在法条背后看到了世道人心、天理昭昭,看到了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朴素追求,看到了一个愤怒的老父亲保护女儿的正当性,站稳了立场,真正共情被害者。

的确,李某打伤了副院长,还打得很重,构成轻伤二级,甚至因为发生在猥亵行为的事后还不构成“正当防卫”。如果机械办案的话,几个条件一凑,法条一套,就能办出一个刑事案件来。但是,切断前因后果,以“谁受伤谁有理”来断案,就是公平了吗?

检察机关特意强调本案是“事出有因”,没有站在事后的“全能视角”苛责一个女儿遭遇猥亵的父亲,对其行为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相反,充分诠释法治精神,从初犯、偶犯、自首、社会危害不大等多个角度,客观、全面评价了“老父亲打伤猥亵者”的法律性质,不让真正的受害者在暗中流泪,把最大的法律阳光照向被害人。

从所谓“受害者”角度看,副院长谢某某利用学校的领导职位,借面试的机会,向魔爪伸向年仅15岁的未成年人,在办公室里对毫无反抗能力的小贝实施猥亵。其犯罪动机极其卑鄙、犯罪手段极端龌龊,这次的猥亵可能是女孩一辈子的心理阴影,更是滥用学校领导身份,严重败坏师德师风,其犯罪行为人神共愤。基于此背景,法律当然不能苛责受害者及其家属。

还要注意一个细节,李某在打人当天,已经向当地警方报案,但是,当地公安认为谢某某的猥亵行为“尚未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仅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而这个“猥亵不够刑事立案”,可能也是李某寻求“暴力救济”的诱因之一。司法机关也应全面提升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危害的认识,统一执法标准、统一执法流程,不姑息、轻纵此类犯罪,才能避免更多的“私力救济”。在愤怒的老父亲出手之前,国家就应该重拳出击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亮出“零容忍”的态度。

现代法治社会不主张同态复仇。但发生了“父亲殴打猥亵者”案件之后,检察机关没有机械办案,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充分认识到性侵害未成年人才是这起伤害案背后的“事出有因”, 基于国法人性,尊重一个父亲对自己的女儿保护。

法律不是对受害者的禁锢,法律更不是施暴者的“保护伞”。法律首先要保护受害者,天平必须倾向被伤害、被侮辱的人,这就得走出“谁伤重谁有理”的机械办案陷阱。法律不苛责一个女儿遭猥亵的老父亲,这很朴素,也很温暖,这是正义的样子,因为法亦有情。

(责任编辑: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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