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第六检察厅检察官助理朱光美接受采访
“高利贷的社会危害性不言自明。它不仅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不利于金融安全,而且由于高利贷发放者在催债过程中会采取殴打、非法拘禁等手段逼迫还债,造成人心恐慌,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朱光美表示,民法典对高利贷说“不”,体现了国家打击高利贷的鲜明态度,具有强烈的警示意义。记者发现,虽然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但是却没有规定高利贷的认定标准,对利率计算等留出了解释和调整的空间。对此,朱光美解释说:“利率的确定是一个复杂过程,要考虑市场价格、经济发展、社会改革等因素。利率不是恒定不变的,会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不断变化,相应地,高利贷的认定利率标准也随之发生变化。加之民法典具有概括性、原则性的特点,高利贷的认定标准则需要更有操作性的规则,因此民法典并没有规定高利贷的认定标准,这需要有关部门综合研究后确定。”“高利贷的认定标准通常会通过司法解释来规定。”朱光美补充道,比如,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利息约定无效。禁止高利放贷写入民法典,检察机关又该如何依法履职呢?朱光美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检察机关对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高利放贷行为,应当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同时,要加强与公安、法院、金融监管机构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更大程度上凝聚合力,打击高利放贷行为,减少高利贷案件的发生。”(作者: 孙风娟 视频:程丁)(责任编辑:娱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