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院长受贿罪刑满后再当副院长,媒体:这领导职位就非他不可吗?

[综合] 时间:2024-04-29 00:51:55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135次
极目新闻评论员 屈旌

日前,医院院长网友李先生反映称,受贿曾利用职务之便在业务往来中非法收受贿赂、罪刑再当获刑两年的满后原湖南省浏阳市大瑶中心医院院长阳某,如今已通过招录,副院担任浏阳市集里医院副院长。长媒李先生质疑,体领阳某获刑后再次担任公立医院领导,导职不符合相关规定。位非记者查阅浏阳市集里医院(浏阳市眼科医院)官网发现,医院院长确有一名名为阳某的受贿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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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集里医院(浏阳市眼科医院)官网截图

据多方信息证实,阳某在2002年10月14日,满后因受贿罪获刑两年,副院缓刑两年,长媒于2004年2月被大瑶镇中心医院辞退,但却于2004年5月进入集里街道卫生院工作,并签订了聘用合同,空窗期只有3个月,这个再就业速度,对于普通人而言都是非常“高效”了,可见,违法犯罪虽然让阳某失去了领导职位,没有了党籍,却丝毫没有影响他在医疗系统继续工作赚钱,让人不禁疑惑,阳某究竟是一位多么让人无法舍弃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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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7年12月出具的信访回复函

而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5月17日对举报人出具的《信访事件处理意见书》称,阳某被辞退后,当年又与集里医院签订聘用合同,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这回复可以说是完全没有回到点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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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首先,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是一个很模糊的说法,犯了罪判了刑的人,刚被开除立刻就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究竟符合当时哪一项政策规定,又是否符合现在的政策规定,都没说清楚,如果按照2012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像阳某这样的情况,事业单位就不应该予以聘用,否则,开除的处分就没有任何意义。那么,有了新的规定,为何不按新的规定执行?

再者,开除党籍并开除公职,是很严肃、很严重的政务处分,领导干部被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后,其社会声誉往往会受到严重影响,公众会对其不可避免地产生负面印象,不信任其职业道德和公共服务能力,而阳某刚被辞退3个月,立刻又在医疗系统事业单位就职,是不是也太不把政务处分和群众看法当回事了?是不是有钻政策漏洞的嫌疑?

更关键的是,举报人的举报重点在于,随着时过境迁,曾违法犯罪的阳某,已经从当年街道卫生院的临时工,变身为如今的公立医院副院长,这种“不拘一格降人才”的提拔方式,让人无法理解:这个领导职务就非他来干不可了吗?当地医疗系统就找不到德才兼备、清正廉洁、没有“带病”的干部候选人了?

并不是说,一个人曾经违法犯罪,这辈子就不能再从事专业工作了,阳某如果真能改过自新,利用医学知识继续救死扶伤,的确也应该给他一个机会。但如果说领导干部违法犯罪被“双开”后,通过“临时工”身份“洗白”,然后避一避风头,熬一熬资历,就能东山再起,继续担任管理职务,这符合普罗大众对惩恶扬善、反腐倡廉的正义期待吗?这对那些勤勤恳恳做事、清清白白做人的医疗工作者又公平吗?

事件被曝光之后,当地各个部门,涉事医院都没有给出一个合理合法的答复,而是逃避回应,互相推诿,要么联系不上,要么不了解情况,要么表示“不归我们管”,但依据相关规定,干部选拔程序应当公开、公正、公平,要经得起监督,更要对党的事业和人民群众负责,一有质疑就一味逃避,只会更让人觉得“有问题、有猫腻”。

纪律处分的执行,是执纪监督的“最后一公里”,如果在执行上玩花招,大开一路绿灯,大搞“曲线提拔”,政务纪律的严肃性就会受到极大的伤害,也很难发挥惩戒和震慑的作用。

建议当地不要再掩耳盗铃,纪检监察机关要迅速介入,实事求是厘清责任,依纪依法严肃追责,别让政务处分沦为“空谈”,更别让干部选拔成为“私器”。

(责任编辑: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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